红网时刻永州3月19日讯(通讯员 晏斐斤)日前,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刘某、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庞某安排刘某驾驶其实际管理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陕西省某县某化工厂装载甲缩醛运往广东省清远市。10月16日17时许,刘某驾驶该车行驶至二广高速湖南段南风坳收费站时,被高速永州支队蓝山大队民警获查,发现该车运输的危险货物甲缩醛与该车道路运输证批准装载的货物(汽油,危化品三类)不相符,系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明知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仍然安排被告人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甲缩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晏斐斤
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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