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州6月29日讯(通讯员 晏斐斤 黄长鹤)6月27日上午,蓝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刘某辉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租用蓝山县太平圩镇上奎村某地开办选矿厂,进行硫铁矿的洗选,利用渗井渗坑将重金属废水直接排放在选矿厂附近,造成周边土壤与水环境污染。经蓝山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厂排放的废水及周边土壤取样,监测报告显示该选矿厂车间外排水、沉淀池外排水铅、镉、砷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另查明,2011年4月7日被告人刘某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其中羁押期为2010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某辉被嘉禾县公安局抓获,2011年4月7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辉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开办选矿厂,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井渗坑将重金属废水直接排放在选矿厂附近,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环境污染罪。被告人刘某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蓝山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被告人刘某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1)嘉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某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
来源:红网
作者:晏斐斤 黄长鹤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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