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州5月23日讯(蓝山分站记者 李宗凯 通讯员 唐振平 胡雯)5月22日上午,蓝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被告人黄某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玉参与了以周某刚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2004年初至2007年初期间,垄断了蓝山县大麻、紫良、大桥等地的木材市场。在垄断区域内,乱砍滥伐林木、任意压低木材收购价格、强迫群众贱卖林木、肆意打击其他木材经销商,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5年12月,被告人黄某玉与吉某、肖某峰、熊某学等人为垄断市场组织人员持械殴打同区域收购冬笋的吴某友。2006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玉与吉某、张某龙、肖某峰、朱某辉等人为垄断市场,以投资修路为名,采取威胁手段,拦截运输木材的车主敲诈勒索现金,共敲诈勒索作案4起,勒索金额达10500元。2004年4月,被告人黄某玉带人拦截、扣押木材经营竞争对手邓某发、盘某喜、余某姣等人的车辆,威胁邓某发家人安全,导致周某刚、黄某友等人强行将邓某发、盘某喜、余某姣等人购买的林木以低于市场价转卖给自己入股的加工厂。2005年7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人黄某玉伙同肖某峰等人持械将肖某砍成轻伤,提供成某出入信息导致成某被肖某峰等人持械伤害至重伤。2007年1月,在被害人周某志被枪杀一案中,被告人黄某玉参与商量了枪杀周某志并提供了枪支。
根据被告人黄某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蓝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玉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李宗凯 唐振平 胡雯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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