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州12月10日讯(通讯员 邱有元 李哲溪)日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公交车上发生的扒窃案,被告人何某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今年8月31日中午,曾因故意犯罪被三次判刑的何某某,从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来到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13时许,何某某在某医院路段搭乘往汽车站方向行驶的1路公交车,上车后发现前面侧向座位上的朱女士的挎包靠近自己身边,于是趁朱女士不备,用左手从其挎包里将手机盗出放入自己裤袋里,然后在下一站下车离开。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何某某扒窃的手机价值1280元。
朱女士回到家发现手机不见后,急忙用其母亲的手机拨打,手机已是关机状态,便怀疑手机在公交车上被盗了。于是前往公交公司查看车上的监控视频,确认手机是在车上被何某某扒窃。9月6日,朱女士在县城沱江镇某公司门口意外发现何某某,遂向110报警并一直跟随其后,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赶到后将何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邱有元 李哲溪
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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