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网络点赞群体投诉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零陵区消费者委员会接群体投诉反映,零陵太谷酒店在其微信公众号发通知开展促销活动,转发朋友圈集赞满38个送自助早餐券,满88个送自助午餐券,138个送自助晚餐券。但兑换时,酒店要求只有正价购买两张自助晚餐券才能进行兑换。经调查发现,该酒店在此次促销活动中共发放自助餐券1000余张,价值金额15万余元。经调解,酒店与投诉群体满意和解,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消费提示】1.不要贪图小利盲目参加点赞活动,避免掉入消费陷阱;2.参加点赞活动,要选择有实力有诚信的商家;3.在点“赞”时,要仔细看商家设置的条件;集满赞后,可以通过截图等方式保存好证据,若商家无法兑现,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2:燃气泄漏爆炸索赔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吴某投诉反映,2017年她在道县美大集成灶专卖店购买的美大集成灶,使用时发生爆炸,其母亲被灼伤住院,厨房内的物品受到不同程度损坏。道县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及调解处理。经调解,道县美大集成灶专卖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财产损失等共1200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不要贪图便宜,一定要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查看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标志,向经营者索证索票,使用前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避免事故发生。
案例3:合同附随义务案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韩某投诉反映,2018年5月他在道县统帅电器购买的空调主板出现质量问题,购买时有空调买卖合同及《质量三包合同》,约定质保期三年,商家却一直拖延履行三包义务。经道县消费者委员会濂溪投诉站调查及调处,被投诉方按合同履行义务,为韩某更换一台相同品牌、同等价位的空调。
【消费提示】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吃、穿、用都离不开合同,一些小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稍微大点的事情 ,一般都有书面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需要尽量将合同内容写详细,除合同主义务外,还要写明合同附随义务,如有条件可请专业人士审查,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法维权。
案例4:衣服干洗缩水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刘某投诉反映,2018年8月她将价格1980元的双面羊绒大衣送至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的“H&C国际洗衣”干洗店干洗,10月份发现大衣严重缩水。经祁阳县消费者委员会龙山分会调查及调解,干洗店赔偿刘某600元衣服损失费。
案例5:美容投诉案
【案情简介】2019年7月,钱某投诉反映,她花费1400元在永州经开区围度国际养生馆购买腰围减肥疗程,商家承诺减3-5寸腰围,并约定无效全额退款(有依据证实),后消费者做了25次精油按摩刷身体经络无效果,要求商家退全款,商家却只答应退400元,故钱某请求12315帮助处理。经永州市经开区园区工商所组织双方调解,养生馆退款700元给钱某。
案例6:网购电器维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2月,唐某投诉反映,他在苏宁易购网站购买冰箱后,发现冰箱出现不制冷的质量问题,商家拖延退款。经祁阳县消费者委员会龙山分会调查及调解,苏宁易购网站收回问题产品,全额退还投诉方的货款3699元。
案例7:“五证”不全售楼退款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周某投诉反映,2019年7月他母亲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以他的名义在零陵区珊瑚海小区售楼部与永州卓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选房意向协议书,并预交了1万元定金,后来他了解到该商住房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付的定金,但售楼部经理态度强硬,坚决不退款。经零陵区消费者委员会调查及调解,开发商同意退还周某定金1万元。
【消费提示】目前部分开发商盲目追求经济利润,利用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等的便利条件,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让作为交易弱势方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房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深思熟虑,谨慎交付钱款。二要将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入合同中,防止对方“事后不认账”。三要注意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案例8:保质期内饲料发霉变质群体维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7月,唐某、张某、秦某等13名养殖户投诉反映,他们于2019年4月至6月向经营者(唐和平饲料店)购买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金邦联农牧事业部)生产的饲料,在使用该饲料养猪的过程中,发现饲料在保质期内发霉变质,致使喂养的猪发病,给他们造成了巨大损失。经零陵区消费者委员会调查及调解,饲料店向13名养殖户总计赔付132.9万元,并将剩余的发霉饲料全部销毁。
案例9: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刘某投诉反映,他在祁阳县“湘粤”家具厂支付7500元订购家具,订购时明确说明要广州出厂的家具,不要江西出厂的家具,但家具厂提供的是江西出厂的家具,与订购约定不符,刘某保存了有关聊天记录与录音证据。经祁阳县消费者委员会浯溪分会调解,家具厂将订金全部退还刘某。
案例10:问题汽车维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7月,刘某投诉反映,他2017年12月在四川阆中佳隆车行购买了一款湖南长丰猎豹汽车公司出厂的猎豹Cs10小型汽车,花费13万余元。2018年2月开始,汽车出现漏油、无征兆熄火等现象,经多次维修,问题仍未解决。刘某认为汽车在“三包”期内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厂家退款。经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区消委、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刘某按程序退车给长丰公司,长丰公司按规定扣除合理的折旧2万元后,在刘某交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刘某11万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被诉方提供的车辆在“三包”期内,主要零部件(变速箱)存在问题,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当退货并承担运费。
来源:红网
作者: 田宏志 蒋振飞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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