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19日讯(通讯员 彭智文)11月19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赔偿义务人李某辉、李某枪就该赔偿义务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达成赔偿协议,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名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592.08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这是永州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农业农村、检察机关共同合作成功磋商达成的首例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10月27日,赔偿义务人李某辉、李某枪分别驾驶自制泡沫船、木船在江华县界牌乡大林江村州子尾河段(湘江东源)使用电鱼工具捕鱼,非法捕捞渔获物4.48公斤、2公斤,被江华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和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情节严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由县检察院提起生态损害赔偿民事诉求。
鉴于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程度轻微,由渔业专家出具评估咨询报告的方式开展损害评估。江华县检察院、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根据评估咨询报告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该赔偿义务人李某辉、李某枪将以渔业增殖放流技术方式,购买“四大家鱼”苗种,放流至涔天河水库,用于修复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
2021年是长江“十年禁渔”的第一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永州市高度重视水生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探索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该案件的办理,进一步树立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来源:红网
作者:彭智文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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