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近,出行人流车流量大,群众性聚餐活动逐渐增多,酒驾醉驾风险上升。为切实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广大群众出行安全,永州公安交警将持续开展酒醉驾查缉行动并曝光典型案例,全面筑牢全市春节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案例一
1月11日20时37分许,欧某某驾驶湘ME***3小车在宁远县重华路桐山红绿灯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欧某某酒精检测结果为46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欧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案例二
1月13日19时10分许,邓某驾驶湘M***55小车遇祁阳交警在X009线上开展醉酒驾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邓某酒精检测结果为2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邓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案例三
1月14日20时30分许,蒋某驾驶湘M***35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双牌县紫金北路路段遇交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蒋某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进行了血液酒精检测,当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四
1月14日21时49分许,陶某驾驶湘MXE***小车在冷水滩育才路与湘江东路十字路口遇交警查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执勤民警发现陶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遂将其车辆拖移至停车场。民警依法对陶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罚款2000元,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五
1月13日20时50分许,骆某驾驶粤A57***小车,在新田县双碧街新世纪影城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骆某酒精检测结果为6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骆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案例六
1月10日15时38分许,曾某红驾驶湘M5E***轻型栏板货车沿S35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江华县水口镇水口大道瑶家佳超市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曾某酒精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曾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案例七
1月12日14时16分,陈某某驾驶浙CB6***小车,沿X028线从东安县石期市镇石市村行驶至东安县石期市镇石角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某酒精检测结果为42mg/100ml,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案例八
1月14日20时40分许,黄某跃驾驶湘M65***小车在蓝山县塔峰西路段被蓝山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黄某跃呼吸式血液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带其去医院抽血做进一步检测。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四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处罚基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
(2)酒精浓度在四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六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处罚基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3)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八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处罚基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两千元罚款。
春节临近
各种年会、聚餐接踵而至
蜀黍在此提醒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来源:红网
作者:永州交警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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