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1月10日讯(通讯员 郭海南 王玲)近日,祁阳市司法局七里桥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因狗咬伤人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当事人为表示感谢,赠送一面“司法为民倾真情,尽职调解化纠纷”的锦旗。
家住七里桥镇金竹山村村民邓某甲在路过邻居邓某乙家门口时,被邓某乙养的狗咬伤。邓某甲随即去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并处理伤口。事后,邓某甲就相关费用与邓某乙进行协商赔偿,但邓某乙表示拒绝,二人协商未果,前往七里桥司法所申请调解。接到申请后,司法所调解员前往事发地点对事情的经过进行了解,并就案件进行了分析。调解员认为,这场纠纷的焦点集中在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动物致人伤害行为的责任划分问题。基于此,调解小组深入现场开展走访调查,调查中得知,邓某甲存在逗弄、踢打狗的行为,而邓某乙也并未尽到看护责任。
在掌握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进调解室,对邓某甲和邓某乙进行调解。刚开始,村民邓某乙矢口否认狗咬伤人,后经当事人指认及在场人证实,邓某乙才承认是他饲养的狗伤人。但是谈到赔偿相关医药费时,邓某乙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受害人医药费用。调解员针对现场情况转换思维,巧妙地运用“法理情三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一是以“法”育人,从法律角度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以“理”服人,邓某甲走在路上被邓某乙饲养的狗咬伤,虽然他也有一定过错,但是他也没有提出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其它费用,仅仅要求赔偿疫苗和血清的费用,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三是以“情”感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因为这样一点小事弄得两家不和,不利于团结。经过一番依法、依据、依理的劝解,最终邓某乙同意赔偿邓某甲注射狂犬疫苗花费的2000余元,并对邓某甲赔礼道歉。
今年来,祁阳市司法局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明晰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要求,为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筑牢维稳防线提供了法治动能。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调处矛盾纠纷7054件,其中司法所受理调解415件,调解成功率99%,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来源:红网
作者:郭海南 王玲
编辑:王杨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