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5月22日讯(通讯员 邱有元)向欠债人讨债本属于正常的经济行为,可是因对方欠钱不还,心怀不满并将其小轿车损坏,结果债权人变成了被告人。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的伍某某,因陈某某欠了他的2万元钱经多次催款未还,就心怀不满。2014年11月8日15时许,伍某某见陈某某的北京现代小轿车停放在沱江镇城市便捷酒店门前,就多次打电话给陈某某想要其还钱,因陈某某未接电话,伍某某就更加不满,于是爬上小轿车引擎盖和车顶踩跳,致小车引擎盖、前挡风玻璃、后车盖、后玻璃窗等处损坏。2015年1月31日,伍某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该车被毁坏部位价值18100元。
案发后,伍某某亲属与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小轿车损坏部位的所有维修费用由伍某某承担,陈某某所欠的2万元债务一笔勾销,伍某某表示同意。同时陈某某出具了谅解伍某某的谅解书。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邱有元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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