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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为他人“办事” 触犯法律一审获刑十五年

  红网永州站3月25日讯(通讯员 邱有元 侯美艳)1990年出生的陶某,是广西贺州市钟山县人,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2014年2月18日才刑满释放。日前,又因开车为他人“办事”,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2015年3月6日15时许,广西贺州市钟山县的贩毒人员廖某(已另案处理),打电话叫陶某驾车送其到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办事”(指贩毒),陶某同意后驾驶自己的黑色帝豪小轿车搭载廖某从钟山县城出发,沿207国道往湖南江华白芒营镇方向行驶。途中坐在副驾驶室的廖某在车上吸食和清点毒品均被陶某看到,同时还听到廖某多次与购买毒品人员欧某某电话联系交货地点。陶某在明廖某是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按照廖某指定的路线将其送到湖南江华白芒营镇联合村207国道路段的公路边等候欧某某前来交易。当天下午17时许,廖某、陶某在车上等候欧某某前来交易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驾车对其车辆实施前后堵截,当公安民警表明身份要求车上人员下车接受检查时,二人拒不配合,陶某还驾车前后撞击公安民警驾驶的两辆小车,企图驾车逃跑,民警经鸣枪示警,该车仍未停止撞击,后民警开枪打爆其车胎才将该车逼停,并将廖某、陶某当场抓获。民警从廖某某携带的一个斜肩式棕色挎包和一个花格子手提包内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等506.9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某明知廖某实施贩毒行为,仍驾车送其到交易地点,运输毒品数量达506.9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邱有元 侯美艳

编辑:刘林霞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2016/03/25/2164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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