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7月19日讯(通讯员 周友红 黄跃华)近日,零陵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蒋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好友张某从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出发往零陵城区方向行驶,刚行驶出学院大门不久,因摩托车后轮爆胎,车辆侧翻,二人同时摔倒,同乘的张某因头部着地,倒地不起。蒋某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张某最终因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零陵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蒋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注意交通安全,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蒋某案发后主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等候,待交警部门赶到后将其查获;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周友红 黄跃华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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