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11月22日讯(通讯员 阳贤慧 潘彦军 蒋崇新)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樊某某、肖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樊某某、肖某某在宁远县牲畜屠宰场将牛宰杀后利用水管向牛肉心脏中注入自来水,以次充好并按照正常的销售价格在宁远县市场上进行销售,其二人平均每月杀牛二十余头,共同杀牛600多头,其中销售注水牛肉10 900斤,销售金额达32余万元。2015年11月19日凌晨,公安机关联合工商、质检部门对屠宰场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正在对牛肉进行注水的樊某某、肖某某等人,查扣已注水的初加工牛肉230.1公斤。经江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樊某某、肖某某在现场被查扣的初加工牛肉含水量为79.5%(前腿)和80.8%(后腿)。2015年12月10日,经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樊某某、肖某某生产、销售的10 900斤注水牛肉的价值为人民币327 000元。
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樊某某被宁远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牛宰杀注水并销售,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销售金额达3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阳贤慧 潘彦军 蒋崇新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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