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12月13日(通讯员 潘彦军 阳贤慧)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谢某某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因自己不具有贷款征信资格,遂以其患有精神病的母亲李某某的名义,通过伪造房产证明、店面出租合同等资料,经宁远县腾辉车行从中国工商银行宁远县支行贷款39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A6小轿车。被告人谢某某贷款后,未按照要求将奥迪A6小轿车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宁远县支行,也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而是以各种理由逃避银行、车行的催收和过户抵押。在未经银行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某将该奥迪小轿车从其母亲李某某名下转到自己名下。2016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将该奥迪小轿车以人民币285000元转卖他人,并将转卖所得的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他人借款和自己挥霍,继续逃避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宁远县支行的贷款。
法院认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银行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潘彦军 阳贤慧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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