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12月29日讯(通讯员 欧如岚 潘彦军)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卖淫一案,对被告人奉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奉某系宁远县冷水镇云潭村人,年满80 岁,系农村五保户,生活较为困难。2014年以来,被告人奉某在其位于宁远县冷水镇云潭村自己家中,提供房间和床铺、脸盆、桶、毛巾、热水等便利条件,多次容留妇女卖淫,每次收取卖淫女台费5元作为报酬。2015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宁远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奉某家中将奉某和正在卖淫的卖淫女等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奉某多次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奉某犯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奉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奉某系五保户,为补贴生活而走上犯罪道路,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欧如岚 潘彦军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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