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1月12日讯(通讯员 潘彦军 欧如岚)因别人的车辆挡住自己通行,就挥拳相向,最终获刑。近日,宁远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月29日19时20分许,被害人欧阳某某的小车挡住了被告人杜某小车的通行,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打架。被告人杜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欧阳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阳某某属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成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遂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潘彦军 欧如岚
编辑:刘林霞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