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6月16日讯(通讯员 潘彦军 席秋冰)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李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其二人经常在受害人李某某租的房子同居,因受害人不识字,到银行取款经常叫上被告人前往,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接到中和镇的一个人叫他还1万元钱的电话,于是当晚8时许,被告人瞒着受害人李某某并将其在房间内的银行卡拿走,骑着摩托车来到水市路建设银行从ATM机上分四次取款,每次5000元,共盗取20000元的现金,随后将受害人的密码修改。8月15日在同银行的营业厅ATM机上盗取2000元现金,8月31日又在宁远一中旁边ATM机上盗走100元,三次合计盗取现金22100元,被告人三次从ATM机上取款都未告知受害人,但取款后为李某某租的房子出资1000元,安装网络线,出资1000元为李某某买手机,还给了李某某的儿子邝某某2200元交学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自己与受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卡是受害人给的,密码也是受害人告诉的,只是取款后给钱给少了,受害人才报警的,自己不构成盗窃罪”,对其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取款后已给受害人4200元是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对其它辩解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潘彦军 席秋冰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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