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6月19日讯(通讯员 潘彦军 席秋冰)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婚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2013年左右,被告人唐某在未与熊某某离婚的情况下,认识了肖某,随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直至2014年11月5日唐某为肖某生育一个女孩,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有配偶又以夫妻名义与他人生活,且育有一女,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之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可以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无确实证据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及女儿不负责任,即使是被害人有上述情况,被告人唐某也可通过合法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再与他人结婚,综上,对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小孩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唐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潘彦军 席秋冰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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