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7月24日讯(通讯员 周友义 潘彦军 席秋冰)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用斧头、锤子毁坏由政府建设的位于天堂镇岭脚村五保之家楼房的门窗、电线、墙等财物。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称:“其所以去毁坏五保之家的财物,是因为村干部不给他办理残疾证,还拆了他临时搭建住房的电线。”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周友义 潘彦军 席秋冰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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