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11月3日讯(通讯员 崔仲茂 魏海艳)为吃狗肉,徐某伙同李某铤而走险,使用毒药毒死他人的狗。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徐某与李某二人商量外出偷狗吃,之后徐某携带弩、麻醉针和“三步倒”毒药,和李某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到江华界牌辖区的荒山马路边,被告人徐某用“三步倒”毒死两条成年家狗并将狗放入车内。之后,李某又驾车到道县横岭瑶族乡路段,二人又用同样的方式毒死一条成年家狗并放入车内。
二人的偷狗行为被路过的群众发现,被告人徐某及李某遂开车逃离现场,在横岭瑶族乡政府门口被乡政府工作人员用木头、小斗车堵在马路上,李某开车冲过阻拦逃脱。之后又在蚣坝镇后江桥村被村民用面包车阻拦,被告人徐某拿出其携带的弩吓前来抓捕的村民,李某二人驾车再次逃脱。在井塘乡桃花井村,两人被公安民警抓捕,作案凶器匕首、弩、15支麻醉针及被盗的三条家狗被民警查获并依法扣押。经道县市场服务中心评估,被盗的三条家狗的市场价值为15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崔仲茂 魏海艳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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