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7月18日讯(通讯员 周友义 潘彦军 席秋冰)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以网络购买的方式,通过微信昵称为“鸿雁”的微信朋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了刘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的50件疑似象牙戒指品,邮寄给李某某、唐某某佩带使用。案发时因丢失或损毁,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在李某某的家中将剩余的4件疑似象牙戒指制品查获。经鉴定,疑似象牙戒指制品4件为象牙制品,象牙为亚洲象或者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为列入《CITTES》附录物种),重量为1.6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亚洲象或者非洲象戒指50个,重量合计2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周友义 潘彦军 席秋冰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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